被告辩称,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。共同完成销售活动,没有对原告社会形象进行贬损,
原告还称,用以推介被告的图书并广泛传播。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与视频发布者也即带货主播之间为委托关系,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图书时,使原告的人格形象与其商业宣传对象产生紧密关联,
原告诉称,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其推介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,二维码、IT之家所有文章均包含本声明。其对主播发布的视频具有审查义务和能力,